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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通州监狱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

2006-11-02 09:43:19 访问次数:


第一章 总 则

    第一条 为适应监管改造工作的需要,进一步规范分级管理工作,充分运用法律、政策手段,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、司法部《关于对罪犯实行分押、分管、分教的试行意见》和《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分级管理暂行规定》(苏狱规[2003]09、[2004]04号文)等规定,结合本监狱监管改造工作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 分级管理以罪犯改造表现为主要依据,以计分考核为基础,结合刑期执行情况、奖惩情况,将罪犯区分为不同级别,施以相应管理,给予相应处遇。
    第三条 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,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,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区别对待的原则,注重现实改造表现的原则,宽严相济的原则以及动态管理的原则。

第二章 等级设置及标准

    第四条 罪犯分级管理设置为宽管级(A级)、从宽级(AB级)、普管级(B级)、从严级(BC级)、严管级(C级)等五个等级。
第五条 宽管级(A级)
罪犯季度内每月奖励分均在6分以上(老病残犯除外)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宽管级(A级):
    1、剩余刑期一年以下,季度考核奖励分在18分以上的(老病残犯15分以上);
    2、入监满一年,剩余刑期一年以上二年以下,季度考核奖励分在21分以上的(老病残犯18分以上);
    3、入监满二年,剩余刑期二年以上五年以下,季度考核奖励分在24分以上的(老病残犯21分以上);
    4、入监满三年,剩余刑期五年以上七年以下,季度考核奖励分在27分以上的(老病残犯24分以上);
    第六条 从宽级(AB级)
    罪犯季度内每月奖励分均在5分以上(老病残犯除外)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从宽级(AB级):
    1、剩余刑期一年以下,季度考核奖励分在15分以上(老病残犯12分以上);
    2、入监满一年,剩余刑期一年以上二年以下,季度考核奖励分在18分以上的(老病残犯15分以上);
    3、入监满二年,剩余刑期二年以上五年以下,季度考核奖励分在21分以上的(老病残犯18分以上);
    4、入监满三年,剩余刑期在五年以上七年以下,季度考核奖励分在24分以上的(老病残犯21分以上)。
    第七条 普管级(B级)
    入监满六个月,季度考核奖励分在12分以上的(老病残犯9分以上)。
    第八条 从严级(BC级)
  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从严级(BC级):
    1、入监未满六个月的;
    2、入监满六个月、季度考核奖励分未满12分的(老病残犯未满9分的)。
    第九条 严管级(C级)
  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严管级(C级):
    1、狱内又犯罪或有余罪(主动交待余罪的除外)正在审查期间的;
    2、受到警告、记过、禁闭等处罚后未满一个月的;
    3、因有行凶、脱逃等现实危险,在加戴戒具期间及解除戒具后未满一个月的;
    4、正在单独监禁的;
    5、因严重违规违纪正在被严管的。

第三章 等级处遇

    第十条 宽管级(A级)处遇
    1、符合减刑、假释条件的优先呈报减刑、假释,减刑幅度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适当放宽;
    2、每月可与亲属会见二次,可与亲属共餐;
    3、有关设施完善后,符合条件的,每月可安排特优会见一次;
    4、与亲属通信次数不限;
    5、每旬可拨打亲情电话一次;
    6、可在监内积假休息;
    7、保持宽管级半年,符合离监探亲条件的,经监狱批准可离监探亲,时间为5~7天;符合特许离监条件的,经监狱特许可离监1天;
    8、每月可开账购买副食品100元(不含香烟);
    9、可按规定自费点菜加餐;
    10、有一定管理特长或劳动技能的,可优先从事事务性辅助岗位、关键性技术岗位和重要性生产岗位的劳动;
    11、优先参加监狱组织的外出参观活动;
    12、优先安排参加监狱组织的文体娱乐活动;
    13、优先参加监内各种兴趣班;
    14、可享受监狱设置的其他相应处遇。
    第十一条 从宽级(AB级)处遇
    1、符合减刑、假释条件的优先呈报减刑、假释;
    2、每月可与亲属会见一次,并可与亲属共餐;
    3、有关设施完善后,符合条件的,每二个月可安排特优会见一次;
    4、与亲属通信次数不限;
    5、每月可拨打亲情电话二次;
    6、可在监内积假休息;
    7、保持从宽级半年,符合离监探亲条件的,经监狱批准可离监探亲,时间为3~5天;符合特许离监条件的,经监狱特许可离监1天;
    8、每月可开账购买副食品80元(不含香烟);
    9、可按规定自费点菜加餐;
    10、有一定管理特长或劳动技能的,根据需要可从事事务性辅助岗位、关键性技术岗位和重要性生产岗位的劳动;
    11、经批准可参加监狱组织的外出参观活动;
    12、可安排参加监狱组织的文体娱乐活动;
    13、可参加监内各种兴趣班;
    14、可享受监狱设置的其他相应处遇。
    第十二条 普管级(B级)处遇
    1、符合减刑、假释条件的,择优呈报减刑、假释;
    2、每月可与亲属会见一次,会见时间不超过45分钟;因改造表现较好,季度考核奖励分在24分以上,且连续三个月无扣奖励分的,经监狱批准可与亲属共餐;
    3、每月可发信二次;
    4、每月可拨打亲情电话一次;
    5、可在监内积假休息;
    6、符合特许离监条件的,经监狱特许可离监1天;
    7、每月可开账购买副食品60元(不含香烟)。
    8、有关设施完善后,因改造表现突出,季度奖励分在27分以上,且连续三个月无扣奖励分,进入普管级(B级)一年以上的,经监狱批准每季度可安排特优会见一次。
    第十三条 从严级(BC级)处遇
    1、每月可与亲属会见一次,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;
    2、每月可发信一次;
    3、每月开账购买副食品不超过40元;
    4、每二个月可拨打亲情电话一次。
    第十四条 严管级(C级)处遇
    1、原则上停止通信、会见;
    2、每月开账仅限于生活必需用品;
    3、一般应停止参加监内各种娱乐活动。

第四章 等级升降标准

    第十五条 普管级、从宽级、宽管级罪犯季度内连续二个月未获得奖励分的,降为从严级;连续三个月未获得奖励分的,降为严管级。
    第十六条 从严级、普管级、从宽级、宽管级罪犯有本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,降为严管级。
    第十七条 罪犯在严管期间,确有悔改表现,经考核合格的,应按时解除严管,升为从严级(BC级)。
    第十八条 被降为从严级的罪犯,自降级之日起二个月后,符合普管级晋级条件的,升为普管级。
    第十九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而被正常收监的罪犯,自普管级开始定级;在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被判刑的,自收监起二个月内定为严管级;监内又犯罪被加刑的,自判决之日起二个月内定为严管级。
     第二十条 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应及时予以升级。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视为立功表现。

第五章 等级管理

    第二十一条 监狱成立由分管改造的监狱领导和狱政科、刑罚执行科、教改科、生卫科等科室负责人参加的罪犯分级管理考核领导小组,负责掌握和处理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狱政科,主任由狱政科长担任,并设兼职管理人员。办公室负责对监狱罪犯分级管理工作的督促、检查、指导。监狱每半年对罪犯分级管理情况进行总结,并上报省局狱政处。
分监区的计分考核小组亦为本单位分级管理考核小组,负责本单位的罪犯分级管理工作,确保准确无误。
    第二十二条 罪犯等级升降每季度评定一次。如有突出表现符合升级条件或违反监规达到降级标准的,应及时予以升级或降级。
罪犯升级应逐级晋升,原则上每次晋升一级。如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越级升级。罪犯降级依据考核结果,按照等级条件,可越级降级。如出现违规违纪达到本办法降级条件的,应及时予以降级。
    第二十三条 等级评定程序:罪犯自报,小组评议,分监区集体研究,逐级审批。其中:宽管级(A级)、从宽级(AB级)、严管级(C级)由分监区审核,监狱审批;普管级(B级)、从严级(BC级)由分监区审批。凡越级升级或降级的均由监狱审批。
罪犯分级处遇计算机管理软件开发应用后,按软件设定的程序评定。
    第二十四条 罪犯被提请减刑、假释必须达到普管级以上方可呈报,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及老残犯除外。在减刑、假释呈报期间因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被降为从严级或严管级的,一律撤回减刑、假释呈报材料。
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确定后的等级升降情况,由分监区及时张榜公布。罪犯对确定后的管理级别有疑义或不服的,可在公布后的三日内提出复议申请,各级考核组织应在一周内审议并予以答复。
    第二十六条 在监狱未成立严管队(组)之前,严管级罪犯由分监区参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。
    第二十七条 罪犯调出时,所定的管理等级不变,等级评定材料随档案移交调入单位。
    第二十八条 罪犯应佩戴相应等级的标牌。宽管级(A级)为草绿色;从宽级(AB级)为果绿色;普管级(B级)为黄色;从严级(BC级)为橙黄色;严管级(C级)为红色。

第六章 附 则

  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“以上”均包含本数;“季度考核奖励分”均不含专项奖励分;据苏狱[2003]127号文,老年犯是指65周岁以上的,病、残犯是指按苏狱规[1997]17号文中所列病、残种类并经监狱医院认定的;“立功表现”是指有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“重大立功表现”是指有《刑法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。
  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狱政科负责解释。
  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监狱2003年8月《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(通狱规[2003]4号)同时废止。




作者:狱政科
编辑:通州监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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